“砰”“砰”……一分钟之内,两个突如其来的声音吓了他一大跳。不敢走动的他站在原地,发现一条稍大点的狗被人从小区的楼上扔下来,扔到了离他4米左右远位置的铁树上,奄奄一息在挣扎。铁树叶子被砸断,还有一只小狗躺在小区的人行道上,已经死亡。 这时,小区门卫室值班保安老翟也出来查看情况。翁大叔向老翟描述了事发经过,俩人一起回保安室查看了监控,发现是小区21楼一户业主将狗先后两次从高空扔下。 不多时,一名女子下楼来到大狗身边,对狗进行施救,但最终没有救回来。老翟将事情经过拍了下来,上报给了物业经理。期间又有一男一女,争吵着来到现场。最后,两条狗被这名男子扔进了小区垃圾桶。物业经理赶到现场,报了警。 当天,小琴与妹妹、男友候某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吃夜宵,彻夜饮酒直至凌晨4时许才返回其与妹妹共同租住的家中。妹妹因为犯困,凌晨1点多就回家先睡了。 酒后的小琴回到家,看到阳台地面及自己的房间地上到处都是狗屎,于是去到妹妹的房间,想把她叫醒一起清理。半睡半醒的妹妹不愿意配合,在拉扯中用脚踹了一下小琴的手,又躺了回去。 “都不愿负责,都别养了。”酒劲上头的小琴来到阳台,先把自己养的小狗从窗户扔了下去,隔了一分钟不到又把妹妹的狗扔了下去。两只狗是姐妹俩5月份旅游时买来的,小的那只1斤多重,大的那只有12斤重。 当小琴被问及是否知道不能高空抛物时,她表示自己知道。“小区一楼的墙面上和电梯里面都有张贴告示说不能高空抛物。”但她以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什么。 经审查,检察官认为,案发时间虽然在凌晨五点半,但坠物地点为居民小区人行步道且靠近小区出入口,当时已有行人行走,潜在威胁整个小区业主出行安全,极易产生巨大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。从21楼高度抛掷两只狗,危害的对象具有随意性、不特定性,如此高度落地碰撞产生的破坏力、冲击力极大。 犯罪嫌疑人小琴虽然为酒后冲动,系初犯偶犯,但仍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,她能够意识到自己从21层阳台抛掷狗的行为会危害小区的公共安全,仍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,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 经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8月28日,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,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小琴拘役4个月,缓刑8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。 一次高空抛物,“抛掉”的不只是物品,也可能是“自由”。每一位市民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。同时,小区物业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宣传,提高居民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认识,共同营造一个安全、和谐的生活环境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【高空抛物罪】: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有前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
